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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 2、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履行意义: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意义上的简单之债与生活中的简单之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简单之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简单之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简单之债权债务人。简单之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简单之债的标的。简单之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简单之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简单之债权和债务是简单之债的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简单之债即简单之债权和债务的总和。
一、简单之债的含义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由于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因而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简单之债的当事人只能就某一标的履行债务,否则将构成债的不履行。在简单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一般不容易发生争议。简单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2、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二、简单之债的成立条件第一,在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是指在债的成立之始就有两种以上的履行可供选择。可供选择的数种履行,可以是标的种类上的不同,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提供劳务;可以是标的物的不同,或劳务的内容不同;也可以是履行时间上的不同,履行方式的不同,履行地点的不同。凡在债的给付标的、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诸方面可供选择的债,都为选择之债。第二,须于债的履行标的特定后才能履行与之相对应的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的履行标的虽有数种,但当事人只能从中确定一种履行,也只有在履行标的确定后当事人才能履行债。如无须确定债的履行标的就可以履行,则该债不为选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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