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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看身份和关系,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双方平均分割。上门女婿离婚,婚姻法规定都是适用的。除非双方有婚姻财产协议,对夫妻共...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2、离婚时,夫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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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从无锡市安镇法庭了解到,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近一半为上门女婿离婚案。考虑到上门女婿普遍性格内向,容易出现过激行为,以及财产分割有困难等问题,法庭推出了一些适合当地风俗的措施。 安镇法庭庭长闵仕君介绍,受理纠纷时发现这些上门女婿有一个共通点:性格内向。因长期在女方家处于“劣势”,他们性格相对压抑。“有的人到法庭里来,坐在那边,你只要不跟他说话,他绝对不会自己说一句”。但或许是压抑久了,一旦说出来的话又很吓人。一次一名男子在法庭沉默了半天,开口就说如果他离不成婚,就和女方同归于尽。有的上门女婿平时在家地位低无法发泄,甚至在发生夫妻矛盾时会突然出现暴力行为。数月前,一名中年妇女到法庭起诉离婚,原因就是“温顺”的丈夫在争执中竟把她从3楼推下,幸好她只是颈椎受了伤,丈夫为此吃上官司,这段婚姻自然也无法继续下去。 上门女婿离婚案处理过程中,最大的难点在于财产分割。据悉,不少上门女婿都是邻村邻镇的男子,结婚后到妻子家落户。妻子家的房产基本属于宅基地房屋,而且大多数是丈人、丈母娘之前造的,离婚时上门女婿很难分到房产。另一方面,老家已没有他的户籍,回去分不到宅基地,兄弟姐妹也不希望这个“别人家”的人来分财产。对此法官表示,如果离婚案处理得不好,上门女婿就会无家可归,很可能会引发意想不到的事件。 安镇地区有一名上门女婿,之前已两次提出离婚都没成功,一气之下离家出走3个多月,回来后一纸诉状告到了法庭。女方家的房子中有几间平房,他表示离婚后也没脸回父母家,只要给他一间平房就够了,但妻子坚决反对分房。法官了解双方想法后,认为离婚后夫妻变“邻居”,一家人天天照面,从日后生活方面考虑对双方和孩子都不利,劝说男子不如在新的地方重新开始。经调解,最后法庭进行财产综合评估,根据男子在房产中占的份额,要求女方出8万元给他,离婚后男方另觅住处。法官表示,除了推出评估财产、货币分割的措施外,有的上门女婿想要回原籍的,法庭还与当地村镇部门联系,帮助他把户口迁回去,尽量解决这些上门女婿日后生活的基本需求。(容芊)
离婚时关于女婿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如下: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协商决定。离异时夫妻财产分割,双方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不得由一方决定。 (二)男女平等。不能歧视女性,不能认为女性挣得少,就要少分。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和保护妇女权利。 (3)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为原则进行判决。 (4)补偿原则。如果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务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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