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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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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判刑,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主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其他国家机构的正常管理活动。不正当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土地管理法,法规的顺利实施,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损害了城市规划机构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靠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耕地面积减少,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行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这里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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