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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分两种,一种是新设,一种是并购。 按照上海的要求来说,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是分两个,一个是发改委,一个是商务委。 但是现在的发改委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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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境外投资监管、法律责任、附则6章66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予以废止。
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人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是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项目核准的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境外投资监管、法律责任、附则6章66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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