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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举证和交换民事诉讼证据

2021-11-13
1、交换证据的时间应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前的时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经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日期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批准的,证据交换日期相应延期。但行政诉讼中的交换证据不采用当事人申请的方式,基本排除了当事人协商确定交换证据时间的可能性。2、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不仅是当事人在法庭上交换各自持有的证据,更重要的是,一方应对方的要求提出有效的证据,对案件中的争执焦点起到证明事实的作用,这是核实和认定已经发生的事实真相、划分是非责任、准确适用法律进行公正判决或调解的关键环节。假如掉以轻心,公正的裁判就无从谈起,所以绝不能出现丝毫打折的现象。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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