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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改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奖励制度。对于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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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有第一项、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道路的;(二)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三)道路作业单位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清扫、绿化等作业时,未采取必要的交通安全防护措施,未使用喷涂或者粘贴有醒目反光材料车辆的;(四)施工完毕后,未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即恢复通行的;(五)道路作业单位在高架道路、立交桥、下穿道路等特殊路段进行作业,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认真履行社会化管理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在高架道路、立交桥桥面或者下穿道路行驶时,不得倒车或者停车。机动车在高架道路、立交桥或者下穿道路发生故障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道路右侧车道或者就近驶离;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请求救援车、清障车对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必要时迅速报警,车上人员不得在车道内活动或者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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