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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广告牌等设施或者种植的植物,出现损坏或者照明不足,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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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及办理机动车登记。
车辆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应当悬挂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保持端正、清晰、完整,禁止涂描、倒置、折叠、重叠或者有其他妨碍号牌识别的行为。禁止安装、使用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的装置。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
行人、乘车人违反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驾驶或者驾驭的;(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四)进入高速公路的;(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八)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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