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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特大事故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下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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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里建议;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历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结束。
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发生的较大事故由当地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其他市、县、自治县发生的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般事故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组或者授权、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程序: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等;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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