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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一般免责事由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1、法定免责事由法律直接规...
免责原因是指当事人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对他人人身、财产等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事实和理由。如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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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是包括不可抗力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免责事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可对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对于他人人身、财产等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1、不可抗力。 2、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 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 (1)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 (2)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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