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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
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有: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累犯(刑法第65条);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利用、教唆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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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多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主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有: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累犯(刑法第65条);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刑法第347条);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条);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
有何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刑法第18条); 2、未遂犯(刑法第23条);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 4、自首(刑法第67条); 5、立功(刑法第68条)。 6、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 7、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8、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9、预备犯(刑法第22条)。 10、从犯(刑法第27条)。 11、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1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八)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3、胁从犯(刑法第28条); 1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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