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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
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有: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累犯(刑法第65条);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利用、教唆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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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 2、累犯(刑法第65条); 3、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刑法第347条); 5、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条); 6、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353条); 7、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刑法第356条)。
犯罪之后从重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如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索贿的、战时犯阻碍军事职务罪的。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讯问的。如认罪悔罪态度差,拒绝退赃退赔等。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如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因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或犯罪事实特殊,而必须从重处罚的。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应该从重处罚。 5、因犯罪对象特殊、被害人身份特殊,而必须从重处罚的。如滥伐、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地的、奸淫幼女的,应该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有何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刑法第18条); 2、未遂犯(刑法第23条);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 4、自首(刑法第67条); 5、立功(刑法第68条)。 6、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 7、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8、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9、预备犯(刑法第22条)。 10、从犯(刑法第27条)。 11、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1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八)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3、胁从犯(刑法第28条); 1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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