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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探望权的条款是无效的。 1、探望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法定的权利,不能通过一纸协议就予以剥夺。 2、不能探望孩子,不仅仅是剥夺父母的权利,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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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的方式主要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逗留式探望:是在约定或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把孩子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看望式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同子女的交流。根据《婚姻法》第3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者是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对于离婚之后探望孩子的方式、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确定。而在这方面一般法律中是没有做出规定的。
1、可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或者抚养协议书时,约定探视时间、方式、地点等内容,约定一致后,需要按照协议书上的规定来执行。 2、离婚双方当事人不能解决探视问题的,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和孩子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时间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探望权。 一般来说,法院会判决对方在每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有一到两天的探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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