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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下列案件不交纳案...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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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法院受理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理解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主体,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相互之间。 二是,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其中财产关系是指基于物质财富关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如基于债权、物权、知识产权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如姓名权、名誉权,以及有关婚姻、收养、继承等家庭关系。 三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诉讼,除了诉讼以外,还有仲裁、人民调解等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这些方式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调整,不适用民事诉讼法。 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还有其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适用本法。也就是说,无论该民事纠纷是否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无论诉讼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2条规定: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余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3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须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技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等费用由中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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