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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索赔依据为:建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增减补充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工程付款支付凭证、工程...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材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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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无法正确履行合同或因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工程索赔程序如下: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3、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在28d内回答。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28d内未回复或对承包方进一步要求,视为该索赔已获批。5、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逐步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道等工程建设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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