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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 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 股东的净资产、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比例、或有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数据与指标符合法定标准,不...
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如下: 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2、信誉良好; 3、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根据《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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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如下: 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2、信誉良好; 3、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设立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 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 股东的净资产、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比例、或有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数据与指标符合法定标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条件 股东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股东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 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年在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 一是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 二是对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 三是有明确的持股期限,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主要如下: 1、股东的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不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股东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3、股东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 4、控股股东具有自我约束机制。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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