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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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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费手续流程,当事人在案件审理结束后,首先需提供银行卡号和其他资料给退费窗口或承办人,然后再要找承办人签字,而承办人要找分管院长签字,最后还需等财政放款,整个周期一般比较长。特别是很多案件由于退费金额较小,当事人往往会不主动办理退费,但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却不得不依规办事,频繁地和许多当事人催问联系沟通,不仅牵扯法官较大精力,也是对司法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为此,建议适当调整诉讼费退费手续流程,切实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具体建议有: 1.手续前置。当事人在立案时就先行提供退费银行卡号,签字、盖章确认,作为立案的手续之一。 2.流程优化。案件结束后,如需要退费的,法院可直接将费用退至当事人立案时提供的银行账户,无需当事人再另行申请和提供资料。 3.退费零报告。每一个案件结束后,承办人都签字确认一份《退费情况表》,其中没有实际退费金额的实施“零报告”,并将《退费情况表》交由退费窗口统一走流程办理,承办人不负责其他手续问题,从而提高办事效率
民事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且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已经按普通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退回一半;按简易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本身就按减半收取,因此撤诉后不再退回诉讼费。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毕竟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已经使用了法院的人力资源等,原告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原告所交纳的诉讼费不能全部退回。《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可以通过下列步骤进行退费:第一:找到主审法官领取退费函及当时缴费时的收据;第二: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如属单位行为则需要开具单位授权委托书;如属个人行为则需要拿本人身份证)及当时缴费时的收据复印件;第三:到该法院退费窗口填写退诉讼费申请表;第四:退费窗口核对相关资料,准确无误则会办理退费手续。
根据退费手续流程,当事人在案件审理结束后,首先需提供银行卡号和其他资料给退费窗口或承办人,然后再要找承办人签字,而承办人要找分管院长签字,最后还需等财政放款,整个周期一般比较长。特别是很多案件由于退费金额较小,当事人往往会不主动办理退费,但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却不得不依规办事,频繁地和许多当事人催问联系沟通,不仅牵扯法官较大精力,也是对司法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为此,建议适当调整诉讼费退费手续流程,切实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具体建议有: 1.手续前置。当事人在立案时就先行提供退费银行卡号,签字、盖章确认,作为立案的手续之一。 2.流程优化。案件结束后,如需要退费的,法院可直接将费用退至当事人立案时提供的银行账户,无需当事人再另行申请和提供资料。 3.退费零报告。每一个案件结束后,承办人都签字确认一份《退费情况表》,其中没有实际退费金额的实施“零报告”,并将《退费情况表》交由退费窗口统一走流程办理,承办人不负责其他手续问题,从而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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