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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毕竟已经进入和审判程序,已经使用了法院的人力资源等,原告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原告所交纳的诉讼费不能全部退回,但应减半收取。行政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在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相关
根据退费手续流程,当事人在案件审理结束后,首先需提供银行卡号和其他资料给退费窗口或承办人,然后再要找承办人签字,而承办人要找分管院长签字,最后还需等财政放款,整个周期一般比较长。特别是很多案件由于退费金额较小,当事人往往会不主动办理退费,但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却不得不依规办事,频繁地和许多当事人催问联系沟通,不仅牵扯法官较大精力,也是对司法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为此,建议适当调整诉讼费退费手续流程,切实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具体建议有: 1.手续前置。当事人在立案时就先行提供退费银行卡号,签字、盖章确认,作为立案的手续之一。 2.流程优化。案件结束后,如需要退费的,法院可直接将费用退至当事人立案时提供的银行账户,无需当事人再另行申请和提供资料。 3.退费零报告。每一个案件结束后,承办人都签字确认一份《退费情况表》,其中没有实际退费金额的实施“零报告”,并将《退费情况表》交由退费窗口统一走流程办理,承办人不负责其他手续问题,从而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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