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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严重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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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向农田、草原、林地、渔业水域及灌溉渠道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对用于灌溉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定期组织监测,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被污染。严禁向农用水体倾倒垃圾、废渣和排放油类、剧毒废液、含病原体的污水;不得在农用水体中浸泡、清洗装贮过油类、有病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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