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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在江西长期居住的,不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到江西。根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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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如果是工作迁移,需要新公司开具工作证明或者新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结婚迁移,需要携带结婚证以及房产证(房产证上只能是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的姓名,其他人的无效)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4、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应出示相应证件。
我省将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制度。公安部门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政策,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建立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长效机制。同时,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DNA等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探索建立无户口人员社会救助制度。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户口人员或孤儿、孤寡老人等生活无着的无户口人员,探索建立无户口人员亲子鉴定、DNA信息采集经费救助政策。 我省提出,进一步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卫生计生部门要在不断严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规范办理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在助产机构外出生和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以及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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