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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纪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
(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广泛,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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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区分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以提供劳务为合同的标的;都是以当事人双方的信任为基础;都是以处理一定事务为目的。两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代销等贸易行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宽。2、行纪合同的受托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事务既可以用委托人名义,也可以用自己的名义。3、行纪人一般是专门从事贸易活动,其开业和经营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登记;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不必是专门从事贸易活动的,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4、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无偿。二、如何区分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都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这是两者之间的相同点。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1、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佣的人提供劳务或服务,必须严格按照雇主的要求;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有自己的主动权,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发挥主观能动性,完成委托事务。2、在雇佣合同中,完成的劳务是确定的;而委托合同中,委托事务是确定的,受托人如何去完成,具有一定的酌情处理权。3、雇佣合同肯定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但两者除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明显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3、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 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共同特征 1、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处理事务的合同; 2、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3、《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行纪合同的特点 1.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学者认为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也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独立有名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4.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即为有偿服务,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二者的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 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3、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 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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