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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骨缺损3c2~9c2或-骨缺损≥9c2行-骨修补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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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现役军人伤残的抚恤作了如下规定:第十四条、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一)因战致残;(二)因公致残;(三)因病致残。第十五条、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序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第十六条、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查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第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第十八条、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第十九条、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第二十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具体请参见登录:贴吧去问与资深律师们。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7月l8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加强评残工作制度化建设,我部根据国务院授权,特制定了《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1950年12月11日原内务部制定的评残条件即行废止。《伤残军人评定伤谈等级的条件》颁发后,现有伤残军人确需调整伤残等级的,可作为日常工作处理,不实行集中统一检评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为什么高于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我认为这样的看法是片面的!对于《军人残疾评定标准》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GB/T16180——2006)大部分是相同的,只是《军人残疾评定标准》依据军人致伤特点不同而评定残疾等级不同的增加了不少条款而已。比如: 1、四肢瘫肌力4级在工伤评定是就是五级,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在工伤评定是就是七级;而《军人残疾评定标准》“四肢瘫肌力4级”就是五级、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也是七级; 2、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在工伤评定是就是十级;而对于残疾军人评定也是十级; 3、一侧膝以下缺失在工伤评定是就是五级,而单侧膝以下缺失对于残疾军人评定也是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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