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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八月八日为本省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与全民健身相关的主题活动,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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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全民健身设施,举办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或者赞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物资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名纪念、命名等权利。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缩小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规模或者减少其用地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居民住宅区工程建设设计方案时,应当就涉及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规划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居民住宅区全民健身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体育主管部门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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