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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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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根据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为财产损失事故和受伤当事人轻伤,各方同意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但涉嫌交通事故和危险驾驶的除外:交警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强制撤离。交警确定当事人责任后,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现场制作条件的,交警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当事人共同要求调解的,交警应当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字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警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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