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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职工安置的相关法律是《企业破产法》,相关政策是《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
破产职工退休新政策是破产的国有企业的职工,该破产国有企业属于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其职工可以提前五年退休,但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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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时,公司工伤工人能够预先申请解决工伤待遇享受。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限定:公司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花费。假如隶属依照限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人发生工伤的,则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限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事项和准则承受支付全部花费。 1.员工在认定工伤并且判定好伤残等级以后,能够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人本人提议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具体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定。” 3.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公司破产导致劳动合同提前终止的,则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限定执行,同时按限定执行经济赔偿。 4.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这里的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 5.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 6.工伤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组织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岗职工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符合规定免税项目范围的下岗职工取得《再就业优惠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列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 (2)工商登记优惠政策。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等。 (3)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收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等。 (4)信贷优惠政策。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的,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服务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
破产单位职工,也是按照国家规定,到年龄办理退休,没有特殊倾斜政策,除非是国家政策性破产,才可以提前退休。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干部、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对于从事井下、高温等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规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规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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