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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第三人侵权导致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赔偿责任规定

2022-05-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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