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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查封法律知识有哪些

2021-03-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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