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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所属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二)被所属保险公估机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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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三)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四)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六)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二)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利用行政处罚结果诋毁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三)利用行政权力、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接受保险公估结果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五)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利用执行保险公估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七)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及个人隐私;(八)虚开发票、夸大公估费。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一)向保险出具虚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二)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业;(四)从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者代他人签署保险公估报告;(五)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六)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等进行虚假理赔;(七)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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