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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
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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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三)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四)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六)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二)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利用行政处罚结果诋毁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三)利用行政权力、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接受保险公估结果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五)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利用执行保险公估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七)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及个人隐私;(八)虚开发票、夸大公估费。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公司、营业部。保险公估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控制度健全;(二)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条件;(四)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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