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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房地产登记应对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规划用途、价格值、等级、坐落、坐标、形状等进行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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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以一宗土地为单位进行登记。一宗土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各权利人分别对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申请登记。前款所称一宗土地,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依法履行房地产登记职责,依法组织制定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规则并监督实施是特区房地产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
按本条例规定应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的,一方申请,另一方不申请或虽申请但不提供登记文件的,登记机关机构可责成不申请登记或不提供登记文件的一方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限期内仍不办理的,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对不申请登记或者不提供登记文件的一方处以五千元罚款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登记机关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可迳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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