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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是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意味着每一份复议决定书都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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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男,汉族,1979年**月出生,身份证号:**********,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镇**村委会上**村**号,联系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镇**号信箱,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本县新安镇来阳路。 法定代表人:王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7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作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等材料,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7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欲获知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在来安县政府网站上查询无果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19日通过来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以复印件加盖骑缝章的形式)依法公开申请人举报大润发玛特超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小夜灯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以案件涉及当事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的行为是错误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涉及第三人隐私的,可以通过覆盖的方式处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据申请人的要求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1、本栏目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审核、录入,并依据增强行政复议透明度的原则予以公开。如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开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构申请更正或者下网。 2、本栏目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本栏目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信息给予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3、本栏目公开的信息查询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相关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4、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窗口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栏目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者传播本栏目信息。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三)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四)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五)被申请人答复的理由和依据;(六)第三人答复的理由和依据;(七)行政复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八)行政复议结论和依据;(九)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期限;(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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