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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公开吗?

2022-07-27
申请人:张**,男,汉族,1979年**月出生,身份证号:**********,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镇**村委会上**村**号,联系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镇**号信箱,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本县新安镇来阳路。 法定代表人:王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7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作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等材料,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7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欲获知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在来安县政府网站上查询无果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19日通过来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以复印件加盖骑缝章的形式)依法公开申请人举报大润发玛特超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小夜灯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以案件涉及当事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的行为是错误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涉及第三人隐私的,可以通过覆盖的方式处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据申请人的要求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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