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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币罪的刑事司法解释

2021-12-01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法释[2000]30号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以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不足2000元或者货币量不足2000张(枚)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轻微,处处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走私伪造的货币,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为2万元L不足二十万元或者币量不足二千张(枚);(二)走私伪造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货币2万元以上;(二)走私伪造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符合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辆走私等严重情节的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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