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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法释[2000]30号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当双罚。二、本罪为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走私的主观意图通常是追求非法利润。但是,由于本罪的犯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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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币罪的货币范围包括流通的人民币和海外货币。伪造的海外货币金额换算成人民币。这是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七条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第三条法释[2000]30号 走私国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到两件,属于走私 文物罪情节轻微,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少于两件或三级文物少于八件;(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 准确并且有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无法追回的恶劣情节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超过三件或者三级文物超过九件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 准确,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无法追回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具有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辆走私等严重情节 第十条第一款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规定的犯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律规定[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接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第八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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