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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
在劳动仲裁中关于考勤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考勤记录一般由用人单位掌握,所以由其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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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责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由使用者掌握管理的,使用者应提供的使用者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数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2)举证不能的结果。当事人有责任向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仲裁请求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3)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举证应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辩论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在此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不予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提出,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对此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申请人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后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4)证据形式。当事人提供证据,应提供原件或原件。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资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资料的来源,证明对方和内容,签字盖章,注明提交日期,根据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复印件。提供外文证明书或外文说明资料时,应附有中文翻译书。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开庭结束后,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复印件到仲裁庭备案。
可以向劳动局或上级劳动仲裁委投诉,也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当地信访部门。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拒绝采纳证据,或者采纳证据但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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