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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完全丧...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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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房自住的;(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缴纳的购房储备金。每个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都是不一样的,接下来看一看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吧。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出境定居的;7、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8、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9、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10、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11、中心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提取的其它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判处或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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