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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
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规定《河北省行政复议监督规定》,近日有河北省法制办制定印发。《规定》为加强行政复议监督,督促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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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制司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复议听证;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承办国务院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案件中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的事项; (六)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十一)指导和监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三)做好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十四)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国土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或者法人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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