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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对于某一层级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原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根据规定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是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厉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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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中对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规定的有两条:一是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依法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裁决定;二是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但你说的这种情形岁不再不属于最终裁定的范围,但不可以提起复议,其原因是属于“终局行政行为”,是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的行政行为。即终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这种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详细了解一下内容后,你就知道行政复议法国务院最终裁决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了。
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规定是;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事项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请查看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在原级行政复议中就本案提交当初作出征地批复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中缺少征地报批的必备、核心材料因依法予以撤销。 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书要参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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