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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纠纷,承包人转包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发包人不得列为案件当事人;如果承包人提出...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如下:发包人同意转包拖欠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发包人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为原告,承包人为被告;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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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作业分包又称劳务分包,严格意义上的劳务分包仅指纯劳务分包的模式(即包工不包料)。鉴于建筑劳务市场分包的无序现象,2005年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自此要求从事劳务分包的主体必须是企业的形式,《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进一步强调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取得资质方能从业。
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当事人以挂靠形式订立合同的,挂靠人和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1、分包是否合法、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是否有资质?合法分包可“依据合同获得报酬”,违法分包则只能“参照合同获得报酬”; 2、获得报酬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 3、合法分包,依合同确定向谁索取报酬;违法分包,可以“实际施工人”名义向转包人、发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报酬,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4、获得报酬,涉及合同价格和工程量的问题。固定价还是可调价,要看合同及合同签订时的设计深度;工程量的确定要提供设计变更资料、签证及其他证明文件来证明,其中,可调价情况下、设计变更情况下的新增工程量可要求鉴定,固定价不能鉴定。新增工程量的报酬,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建议协商,注意收集证据,加强工地管理,注意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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