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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结果无法律约束力,...
对于发生了变化,应如何履行债务,我国《》第七十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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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就法律规定方面来说,《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不适用调解原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同样有效。不适用调解原则曾被视为一项独立的复议原则,列于原《行政复议条例》第8条,但《行政复议法》对此条原则却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复议法》未授予复议机关调解的职权,就意味着复议机关只能按《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有限的几种复议决定,不能进行调解,也不能以调解结案。 二、就相关行政理论来说: 首先,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管理权力,同时这也是一种义务,不能随意放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不能进行调解。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方面作出某些让步,只能就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事实,适用法律是否得当作出裁决。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复议都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因此,赔偿复议也应当可以适用调解。这主要是因为:行政赔偿复议的核心是解决行政赔偿问题,而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而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权本身又具有可处分性,可以转让、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即便是工作岗位发生实质性变化,也不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有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四)劳动合同法禁止设定变相试用期。
对于发生了变化,应如何履行债务,我国《》第七十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据此,债务人因上述原因导致履行债务发生困难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债务,直到新的债权人被确认后,再向新的债权人恢复履行。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还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一旦提存后,就可认为向债权人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中止履行,只是暂时使债务人的履行义务被停止,并没有消灭;而提存,则可以产生与合同履行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能终止合同,使债务人摆脱合同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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