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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
1、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刑事拘留的期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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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期间按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间和日期不在期间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上的时间。如果上诉或其他文件在到期前已经交付,则不算过期。期间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天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日,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员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长审批时间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需要继续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则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在采取刑事拘留次日起计算,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刑事拘留起算日自下达刑事拘留决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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