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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以上规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以日为计算单位,期间开始之日不在期间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 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天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4天的,期限 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刑事拘留延长到30天(即从4月4日延长到27日),由于4月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 文件、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诉讼文件和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件所占用的时间;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在讯问、通知等期间应扣除路上的时间。此外,从立法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 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包括押解路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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