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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假借少数服从...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假借少数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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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作为建设单位的发包人如果发生上述行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时应当承担。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义务的,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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