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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实行审批制度,不是落那么简单,一户一地规定以外的多余宅基地符合收回规定,政府可以无条件收回,都批准给他单就这一条规定也不行。另外按照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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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长期搁置是否会被国家再次收回,还得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 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收回。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承诺建新拆旧不自行拆除、骗取批准或者非法转让的,农村集体组织可以收回或者注销土地登记。
法律里面有收回宅基地的规定,党中央赋予了国土部门随时可以重新审批宅基地的权力和职责,特别是这个职责,只要觉得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就要重新审批,国土部门有宅基地档案,和他们就别提证件了,档案的内容和真实性比证件管用的多。当然被政府依法批准的家庭可以起诉到法院,让法院对政府过去的批准工作予以认定,兼顾调查清楚故意捣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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