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案情简介:2005年A与B结婚。2006年,小张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A父母的资助款15万元。后小张夫妇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
要分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明确只归一方,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明确只归一方,则是夫妻个人财产。
案情简介:2002年李x雨与小周结婚。2004年,李x雨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李x雨父母的资助款12万元。后因小周有了外遇,李x雨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周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李x雨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2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东莞律师解读:从李x雨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2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李x雨的。因此,这12万元应视为李x雨和小周的共同财产。可见,李x雨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李x雨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李x雨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相关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东莞律师提醒: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财产上的问题,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明,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
根据《》第18条规定: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如果你不能够证明婚后父母赠与的是夫或妻个人,一般都会按照对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2人已浏览
125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2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