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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基本信息; 2、遗产的具体信息,如财产的种类、名称和数量等; 3、遗嘱中确定的遗产份额分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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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应当包括的内容有:立遗嘱人的基本信息、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订立遗嘱的原因、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继承人基本情况、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遗嘱的份数、执行人基本信息、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订立有效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 3)订立遗嘱的原因; (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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