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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遗嘱中包括的内容有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具体怎么分配、分配给谁,还要把被继承人的财产列明,遗嘱全部写完后要在遗嘱上签上本人的名字,并标注好时间。撤销遗嘱要遗嘱人自己撤销。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应当在遗嘱中具体指定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的项目、份额,以及受遗赠人受遗赠的项目、份额。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情感,或者根据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需要,指定各继承认、受遗赠人继承或者受遗赠遗产的具体数额,或者将某项或者某几项特定遗产,指定由哪一个或者哪几个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或者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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