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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哪些权力

2022-10-30
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罚款、警告、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处罚种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5;拒不改正的。

相关法规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3、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3;构成犯罪的,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费和其他款项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12、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进货质量档案的:(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予以警告。法律依据:《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15买方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未建立粮食收购、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法律依据、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停或取消粮食由购资格法律依据,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6、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处罚种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法律依据:警告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9:《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代缴税:罚款、警告;(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1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7、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处罚种类、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承储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警告:《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14、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法律依据、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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