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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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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合同自《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3)出质人出质后,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如果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则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已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目的只是债权的担保,而非供质权人使用,如果质权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这些权利,则构成侵权。 (5)被担保债权因清偿、抵消等原因消灭后,质权人应协助出质人到登记机关办理合同注销登记。
根据《版权登记方法》的有关规定,(1)版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版权所有者。版权是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是全体版权人。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向外国人提供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产权,必须得到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2)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合同自《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3)出质人出质后,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允许他人使用出质版权中的产权。出质人经出质人同意,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得到的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必须提前向出质人偿还保证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存款。(4)质量所有者不得擅自使用质量所有权。目的只是债权的保证,而不是质量所有者。如果质量所有者未经同意使用这些权利,则构成侵权。(5)保证债权因偿还、抵消等原因消失后,质量所有者应协助质量所有者向注册机构注销合同。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其中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并不要求具备书面形式,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条规定,以债权为质权标的的,如有债权证书时,质权的设定,因证书的交付而发生效力。在债权质权场合,债权证书的交付意味着债权的占有移转。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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