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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
根据《版权登记方法》的有关规定,(1)版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版权所有者。版权是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是全体版权人。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向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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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4、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债务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债权人的原因;有债务人的原因。“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不履行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其中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并不要求具备书面形式,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条规定,以债权为质权标的的,如有债权证书时,质权的设定,因证书的交付而发生效力。在债权质权场合,债权证书的交付意味着债权的占有移转。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判缓刑需要满足三要件: 1、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情节主要包括:(1)犯罪性质,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2)犯罪主观方面,对于犯罪的目的、动机恶劣,犯罪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惯犯、累犯或者历史上有犯罪前科的。(3)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对于犯罪手段残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的罪犯,不宜适用缓刑。 2、悔罪表现。悔罪表现主要包括:(1)认罪态度良好。认罪态度主要是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从内心感到悔悟,并且通过积极坦白与交代而表现出来。(2)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用缓刑的参考因素。(3)有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后积极退赃等情节。 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主观恶性不深,悔罪表现又好,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且从言行两个方面都表现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 软件著作权维权律师认为,应当从研究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出发,从以下两大方面达到获判缓刑的效果。 一、降低软件著作权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是“违法所得数额三万以上,十五万元以下”、“非法经营数额五万以上,二十五万以下”或者“侵权复制品数额五百张以上,两千五百张以下”。而损失数额的评估则反映了侵犯软件著作权判决缓刑的基础,司法实践中对软件著作权的损失评估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有三种即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现值法。专业的软件著作权律师应当为当事人计算出损失最小的侵权定罪数额,作出审计报告,呈现法庭。 二、认罪获得原告人谅解 实践中大量案例表明,即使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但被告人主动认罪并愿意赔偿原告损失和积极缴纳罚金,同时获得原告人的谅解,是法官判令缓刑的主要推动力。因此,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在适当时候指导当事人真实表达认罪态度,撰写谅解协议获得原告人谅解是获得缓刑判决的秘诀之一,也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高超代理技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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