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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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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作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分公司(5)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作企业(3)依法成立的中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外资企业)。(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分公司、代表机构(5)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公司(6个企业)依法成立的企业(6个企业、非法成立的银行企业、银行的银行的企业)根据该规定,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分公司,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公司,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亦属于民事诉讼法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没有明确规定,但应考虑不影响以上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1、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我国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 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虽然能作为诉讼主体,但是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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